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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前三配资 证监会: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监管

发布日期:2025-03-20 20:40    点击次数:128

全国前三配资 证监会: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监管

  记者3月14日从证监会获悉,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监管,有效化解上市公司风险,推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简称《指引》),自3月14日起实施。

  破产重整是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途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提出,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支持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等方式出清风险。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这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提出了更高要求,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凝聚共识、明确标准、优化机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会同证监会,对近年来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总结、梳理、讨论,就进一步完善和统一规则适用,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相关重要问题取得了共识,形成《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为衔接上述文件,证监会配套起草了《指引》,对证券监管相关核心事项进行细化明确。

  具体来看,《指引》明确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涉及证券市场相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信息披露进行自律管理。要求上市公司对是否存在退市风险、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重大缺陷进行自查并披露。《指引》进一步明确重整计划中的权益调整要求,规定资本公积转增比例不得超过每十股转增十五股;重整投资人入股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五折,市场参考价按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前二十、六十或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均价之一确定;要求重整投资人按是否取得控制权分别锁定三十六个月、十二个月。同时,《指引》明确不得在重整计划实施的重大不确定性消除前,提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指引》还强调,上市公司前期重大资产重组中涉及的业绩补偿承诺全国前三配资,不得通过重整计划予以变更。承诺方怠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行为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极大影响了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的偿债资源,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通过提起诉讼、申请保全等方式及时向业绩补偿承诺方主张权利,督促其严格履行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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